更新日期:2011-11-29
11月29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圣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黄行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圣详、黄行清经商议后决定对家住永和镇岭上村委会彭家坊村的被害人胡云招实施抢劫,并分别准备作案工具:砍刀、匕首、玩具枪、头套等。2010年12月18日5时许,被告人刘圣详、黄行清骑摩托车来到胡云招家附近,翻围墙进入院内伺机作案。7时许,被害人胡云招起床打开大门,二被告人蒙面持械对胡云招进行威胁,从胡云招身上抢走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部手机及现金2000余元。经鉴定,金戒指、金项链价值1828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行清之父黄才法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公安机关前往家中抓获黄行清;黄行清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刘圣详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0年6月26日上午,被告人刘圣详伙同同案人李松(已判刑)骑摩托车来到吉水县文峰镇枫树下村,用砖头砸烂郭冬英家窗户防盗网,进入郭冬英家中盗走一辆绿源牌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寄卖于吉安县鑫锦丰寄卖行,得赃款700元,刘圣详分得35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8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圣详、黄行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圣详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行清系在其父黄才法联系侦查人员前往家中抓获归案,并非自动投案,其在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未拒捕,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之行为不属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行清、刘圣详在共同犯罪中互相配合,所起作用相当,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行清具有自首情节、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行清具有立功表现、退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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